俄罗斯农户农场协会经营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257页(259字)

俄罗斯1990年《农户(私人)农场法》第30条规定:(1)为实现自身的目标和任务,协会有权在商贸、金融、技术领域内采取各会员协调一致的行动;通过自愿认购的办法建立协会基金,强化生产经营功能;借助价格控制调节会员关系;(2)协会占用的集体所有制财产或控股额不得超过全体会员总的财产和协会全部股票额的40%。(3)按自愿原则筹集的年平均资金额不得超过协会会员最近3年年均收入总量的10%。(4)除了协会章程已作规定或协会充当担保人的情况下,协会和会员不对彼此的行为负责。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