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土地征用委员会申述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556页(276字)

日本1999年《土地征用法》第63条规定:(1)创业人、土地所有人和关系人,需要对依据本法规定提交的裁决申请书附录材料,以及提交或已受理的意见书内容进行说明时,可以在征用委员会的审理中提交意见书,或者口头申述意见。(2)创业人、土地所有人和关系人,对于赔偿损失的问题,可以在征用委员会进行审理时提交新的意见书,或者口头申述意见。(3)创业人、土地所有人和关系人,为了对提交的裁决申请书附加材料的内容可以向征用委员会提交资料、申请询问必要的参与人、命令鉴定人进行鉴定,或者对土地以及附着物进行实地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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