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土地管理政策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638页(377字)

英国土地管理政策法规由于政府的交替变更而发生变化。如1947年工党执政,制定《城镇和乡村规划法》,实行土地开发权国有化政策。1953年保守党上台后,认为自实行开发权国有化后,影响土地市场买卖交易,力图废除土地开发国有化政策。1975年工党再次执政后,随即制定《地区社会开发用地取得法》,规定中央政府应使开发用地得到规划,当地方公共团体基于此项规划需要取得土地时,中央政府应予批准。同时,在中央出让给地方团体的土地价格中,不包括开发价值部分,以减轻地方团体财政负担。工党政府还于1976年制定《公有土地法》,赋予地方政府购买土地的权力。1980年保守党再度执政后,又一次废除《地区社会开发用地取得法》,实行鼓励私人开发政策。同时还废除《公有土地法》,提出地方政府要保证足以满足5年使用的土地供给私人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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