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士土地负担管理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638页(309字)
瑞士《民法典》规定:(1)土地负担的土地所有人对土地负担的权利人,负有给付的义务;除定期金契约约定的土地负担及公法规定的土地负担外,土地负担可依供役地的经济性质或依需役地的经济需要而确定其内容。(2)为担保金钱的债权而设定的土地负担,准用有关定期金债券的规定。(3)土地负担的债权人对债务人并无个人的债权,仅有从供役地的价额中受清偿的权利;各个的给付,在清偿到期后经3年时间成为个人的债务。原供役地对该个人的债务不负担责任。(4)土地负担的设定,须在不动产登记簿上登记;登记须以通货记载土地负担总值的数额。对于定期给付,如无另行约定,应以年给付的20倍为其记载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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