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467页(534字)

一国法院通过外交途径将法律文书送交给住在他国的当事人。这是涉外民事诉讼中最正规的送达方式。一般在送达法院所在国和受送达人所在国之间无司法协助协议的情况下采用。各国的外交途径送达,通常是一国法院将需要送达的法律文书交给本国外交机关,由本国外交机关转交给受送达人所在国驻本国的外交机构,再由其转送该国的外交机关,然后由该国外交机关将法律文书转交给该国对受送达人有管辖权的法院,最后由法院将该法律文书送交给受送达人。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关于我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通过外交途径相互委托送达法律文书若干问题的通知》,对通过外交途径送达法律文书规定了具体程序和要求:①要求送达的法律文书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审查,由外交部领事司负责转送。②须准确注明受送达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国籍及其在国外的详细外交地址,并将该案的基本情况函告外交部领事司。③须附有送达委托书,即委托对方向何法院送达,如果对方法院名称不明,可以委托受送达人所在地区的主要法院。委托书和所送达的法律文书应附有该国文字,或该国同意使用的第三国文字的文本。如该国对委托书和法律文书要求公证、认证的,应协同外交部领事司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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