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467页(1319字)

公安机关通告有关案件情况的活动。通常以书面文件的形式发到有关地区的公安机关内部,不对外张贴。是公安机关为了侦查犯罪、互通情报、互相配合协查的一种重要措施。

通报的类型。按通报的内容范围,分为:①案情通报。适用于流窜犯罪案件、多次犯罪案件和结伙犯罪案件的侦查。通报的内容包括:案件发生的时间,犯罪人的个人特点,犯罪的手段和方法,赃物的种类、数量和特征,有条件的,还可以附犯罪嫌疑人的照片、犯罪痕迹及其他物证照片。②赃物通报。适用于重大盗窃、抢劫、诈骗等有赃物的案件的侦查。通报的内容除了写明主要案情外,要特别写明赃物的种类、数量、牌号、型号、特征及特殊记号。③不知名尸体通报。适用于命案侦查。通报的内容:发现尸体的时间、地点,死者的性别、身高和推断的年龄,死者的体貌特征,特别是面部的特征及随身携带的物品的种类、数量及其特征,并附经过整容的死者照片及死者随身物品的照片。④失踪人通报。适用于杀人或拐卖人口案件的侦查。通报的内容:失踪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籍贯、体貌特征、衣着、生理缺陷、精神状态及失踪的时间、地点,并附失踪人的近期照片。⑤犯罪嫌疑人通报。适用于各类案件的侦查。通报的情况有两种:其一是在侦查中,犯罪嫌疑人潜逃,但因尚未确定对其逮捕,不宜使用通缉措施的;其二是侦查中抓获的犯罪嫌疑人,尚未查明其确实身份的。通报的内容:前者应写明犯罪嫌疑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口音、体貌特征,涉嫌什么案件,主要犯罪活动、手段和携带的物品等。后者应写明其自称的姓名、年龄、籍贯、口音、体貌特征,涉嫌什么案件,抓获的时间及主要犯罪活动、手段和携带的物品等。犯罪嫌疑人通报,属于第一种情况的,有条件的应附犯罪嫌疑人照片和指印;属于第二种情况的,必须附嫌疑人的照片和指印。

通报的发布 只能由县级(含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发布。发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通报,由省级公安机关发布。跨省流窜犯罪的案件,境内外勾结走私、贩毒、盗卖文物、伪造货币等重大案件,境外黑社会组织和犯罪分子渗入活动的案件,境外对我国进行走私、贩毒、伪造货币等犯罪组织、集团的案件,需要通报的,由公安部发布通报。

通报的要求 主要是:①通报作为公安机关内部的协查文书,内容应简明、准确,特征描述要规范、具体,所附照片要清晰、逼真,要注明通报的文号、联系方式、联系人等,以便有关单位联系与回复。②通报的时间性很强,为不贻误战机,应及时发出。③通报发出后,如发现新的重要情况,或者情况发生了变化,或者原来的情况有误,应及时发补充通报或更正通报。④通报的问题一经查清,则要及时撤销原通报。撤销通报应由原发布机关发布撤销,并注明原通报的日期、编号,以便查对。⑤有关单位接到通报后,应认真协查,及时回复。各单位应有专人负责通报的管理。⑥通报的内容要保密,不得使用明码电报传送通报的内容。接报单位也不得扩散通报的内容。如果发布单位认为有必要向群众公布通报中的某些内容,应将公布的范围和要求写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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