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联土地使用提供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528页(259字)

1990年《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土地立法原则》第6条规定,长期或临时使用的土地提供给:(1)苏联公民,用于本立法第21条、第22条规定目的;(2)工业、交通及其他非农业国营、合作社、公共企业、机关和组织;(3)本立法第31条中规定的组织,用于国防需求;(4)宗教组织;(5)有苏联法人和外国法人参加的合资企业和国际联合公司及组织;(6)临时使用土地期限由加盟共和国和自治共和国法律规定;(7)在苏联、加盟共和国和自治共和国法律规定情况下,土地提供给其他组织和个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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