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466页(526字)

侦查机关依照法律的规定通知邮电机关解除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的法律文书。各国刑事诉讼法关于对邮件、电报、信件、包裹、钱款邮汇票等经依法扣押后的解除及返还,有的要求法官以裁定的形式决定;有的要由公诉人以附理由命令的形式决定;也有的按原决定扣押的程序来决定。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16条第2款规定:“不需要继续扣押的时候,应即通知邮电机关。”第118条又规定: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3日以内解除扣押、冻结,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机关。因此,停止、解除扣押邮件、电报的原因,一是不需要继续扣押;二是已查明与案件无关。凡具有这两种原因之一的,即应由原决定扣押的侦查机关填制《停止扣押邮件、电报通知书》,通知邮电机关解除扣押。《停止扣押邮件、电报通知书》的格式为填空式,其主要内容包括:①制作通知书的侦查机关的名称;②文书的标题;③编号;④原扣押通知的时间;⑤与被扣押的邮件、电报有关的犯罪嫌疑人姓名、性别、住址、职业、工作单位等;⑥停止扣押的原因;⑦通知书送达的邮电机关;⑧日期;⑨侦查机关的公章。《停止扣押邮件、电报通知书》的副本应附卷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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