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466页(999字)

亦称法庭审理制度。以法庭的形式,按照法定程序和法庭规则,对案件进行审理的制度。现代意义上的庭审制度是基于民主和法制原则建立的,以审判组织为主导,审理活动与诉讼活动密切结合的基本制度。它是法院对案件行使审判权,对诉讼行使指挥权的集中体现,也是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双方对抗形式的集中体现。它是法院审判民事案件的中心环节,案件审理前的一切准备是为了对案件的开庭审理,审理后的裁判及诉讼资料以法庭审理的内容和笔录为依据。它也是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中心环节,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会合于法庭,一切证据揭示于法庭,辩论与质证集中于法庭。因此,庭审制度不仅是一个国家诉讼形式的表现,也是一个国家司法制度的基本形象。

庭审制度的内容不是表现为由哪几项或者由哪些方面所构成,而是由不同阶段的程序所构成,由其阶段的层次性和连续性构成制度的完整性。庭审制度分为开庭的准备阶段、法庭调查阶段、法庭辩论阶段、评议和宣判阶段。不同阶段有其不同的程序和任务,以完成阶段的程序实现其阶段的任务。比如,开庭前的准备阶段,完成传唤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进行公告,查点到庭人员等程序,为正式开庭做好准备;法庭调查阶段,通过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依序陈述、证人作证、出示物证、宣读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等程序,以实现其案件的事实全部揭示于法庭;法庭辩论阶段是在法庭调查的基础上,经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就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按法定程序依序发言和答辩,以及相互辩论,澄清事实,分辨是非,以实现当事人所主张事实的证明和法院查明案件事实的任务;评议和宣判阶段是合议庭认定案件事实,适用法律作出判决的阶段,判决一经宣告,案件的审判即告结束。上述几个阶段密切联系,不仅不能省略其中任何一个阶段,而且只有完成了上一个阶段才能转入下一个阶段。

庭审制度的功能:第一,集法庭组成人员、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于同一空间、时间,按照同一系列法定程序进行审理活动和诉讼活动。第二,充分体现民主和法制原则。既能使当事人充分行使系列的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也能使法庭认真行使审判职权和履行审判职责。第三,揭示案件客观真实的事实,保证审判的客观公正。第四,保障公开审判,发挥公开审判的社会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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