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381页(453字)

期间是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行政诉讼行为的期限。规定期间的目的,在于保证诉讼主体及时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节省时间、人力和物力,使诉讼不迟延地顺利进行,使当事人之间的行政争议尽快得到解决。当事人在我国领域内居住的,自应适用我国法律中诉讼期间的一般规定。当事人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为了使其行使诉讼权利或承担诉讼义务,保障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和人民法院裁判的执行,维护其合法权益,其上诉期间和答辩期间,应相对长一些。《行政诉讼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3条中参照了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提起上诉。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30日内提出答辩状。当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或者提出答辩状,申请延长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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