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380页(1404字)

行政案件的当事人一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或外国组织的行政诉讼。也就是说,外国人、无国籍人或外国组织认为我国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和裁决的活动。涉外行政诉讼与一般行政诉讼的根本区别在于,作为当事人一方的原告,只能是外国人、无国籍人或外国组织。在诉讼程序上,涉外行政诉讼与一般行政诉讼亦有一些不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与世界各国的交往日益增多,越来越多的外国人、外国组织来到中国,开展经济、文化交流。这对于我们了解世界、发展经济都有重要意义。我国是主权国家,外国人在中国,受中国法律保护,同时也必须要遵从中国的法律,其中包括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进行的各种管理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列专章规定了涉外行政诉讼,这对于合法、及时地处理涉外行政争议,维护国家主权,促进国家间友好交流,无疑会起到重要作用。

涉外行政诉讼要遵循如下原则:①适用我国法律原则。在我国领域内,任何人都必须遵守我国法律,行政诉讼活动同样必须适用我国行政诉讼法律的规定,这也是任何一个主权国家都要维护的基本准则。②行政诉讼权利对等原则。这一原则告诉我们,我国公民、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提起行政诉讼时,外国法院对他们的行政诉讼权利予以维护或加以限制的,我国的人民法院亦应对该国自然人、组织的行政诉讼权利给予相应的维护或加以对等的限制。③行政诉讼权利同等原则。外国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提起行政诉讼,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人民法院对于提起行政诉讼的外国自然人、外国组织应一视同仁。对于他们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不能任意扩大与限制。④适用有关国际条约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7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国际条约是国家间的约定,作为一个主权国家,对它所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应信守条约规定的义务,对于声明保留的条款,则没有遵守的义务,也不受其约束。⑤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原则。《行政诉讼法》第73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行政诉讼,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应当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机构的律师。”该原则体现了我国独立行使司法权,不容许外国律师参与的原则。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我国法院进行行政诉讼,可亲自参加诉讼,也可委托律师代理诉讼。如委托律师代理诉讼,应当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机构的律师,不允许委托外国律师在中国代理行政诉讼,确需委托外国律师的,外国律师也只能协助中国律师进行诉讼。

外国自然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行政诉讼,在程序上应适用我国的《行政诉讼法》,必要时可适用《民事诉讼法》,因为涉外程序中的有些规定,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是一致的。涉外行政诉讼程序有特别规定的,适用该规定,没有特别规定的,适用行政诉讼及民事诉讼法律规范中的有关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涉外行政案件,应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外国自然人、外国组织要求提供翻译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翻译费用由有关外国当事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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