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380页(523字)

涉外民事诉讼的原则之一。涉外民事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或者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事实在国外,或者当事人争议的财产在国外的民事诉讼。涉外民事诉讼不同于非涉外民事诉讼,在其一般原则和具体的程序规定上,都应贯彻以维护国家主权为原则。比如,关于程序法的适用,体现主权国家独立行使司法权而适用法院地法,在我国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国际条约的适用,只是法院地国家参加或者缔结的国际条约才对其发生效力,未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虽参加而持保留的条款,对其不发生效力,这是主权国家所持的原则。我国对自己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除声明有保留的外,予以信守,而不是无条件地一般地承认和接受国际条约;关于司法豁免权,在一个主权国家,要根据其国家法律和其缔结、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来决定。我国根据主权国家平等的原则,对驻我国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外国组织或国际组织提起民事诉讼,应当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和我国缔结、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关于诉讼中适用的语言、文字,委托律师代理诉讼,均应尊重法院所在地国家在司法上的主权,在我国应适用我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应委托我国律师为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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