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种子扶持政策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45页(740字)

目前,各个国家在种子扶持政策方面都有自己特殊的要求,并直接体现在种子立法中。意大利种子法要求任何人都有义务遵守,视同宪法,并规定每年拨出一亿里拉,列入预算,用于补助种子生产、品种登记以及其他的开支。墨西哥的种子法,除总统签署外,财政、农业、工商行政管理、信贷管理部门负责人和国务秘书都要同时签字才生效,以保证各项扶持政策的执行。种子法规定,墨西哥全国种子公司是联邦政府企业,由总统直接领导;全国种子公司的资金纳入国家财政预算,由总统审拨;全国种子公司每年向联邦政府交税15%。美国联邦种子法规定,政府每年都把一定数额经费拨给农业部长,作为与有关部门合作与检验资金。法国种子法规定,政府对培育和经营良种的科研单位和企业实行低息贷款、高价、减税、补贴等鼓励政策,以促进良种的培育和普及。日本主要农作物种子法规定,政府要对设在都、道、府、县的种子生产基地、指定种子生产者支付一部或全部经费补贴。韩国主要农作物种子法中也规定,农村振兴厅长或道知事应向代行优良种子生产的农业团体或农户支付补助生产、销售及推广优良种子所需经费的全部或一部分。该法还规定,为了培育、试验研究、销售、推广、繁殖优良种子,国家设置种子基金;基金由农水产部长官运用和管理。苏联东欧地区国家,一直实行种子扶持政策,对优良种子加价和奖售。20世纪90年代初政局发生变化后,仍十分重视国家对种子事业的支持。俄罗斯联邦种子法明确提出,给予种子生产者更多的信贷;国家组织与支持种子保险制度;用物质刺激政策鼓励种子贮备;地方政府、企业有用自己的外汇贮备向国外购买种子的自主权等。总之,各国的种子扶持政策立法,既保护了本国种子用种需求,也推动了世界现代种子产业化、专业化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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