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466页(447字)

又称法庭笔录。在开庭审理过程中,由书记员当庭制作的记载审判人员、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主要诉讼活动的记录。由于开庭审理采取言词审理的形式,法院的审理活动和当事人的诉讼活动过程都难以留存,因此需要用庭审笔录加以记载,以弥补言词审理的缺陷。庭审笔录必须真实、准确、清楚和详尽地反映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不得歪曲或篡改。庭审笔录完成后,应当当庭宣读,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者在庭审后5日内阅读。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庭审笔录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法庭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后,由审判人员、书记员、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拒绝签名盖章的,应记明情况附卷。庭审笔录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文书,反映了开庭审理的全部过程,它是检查法院审判工作质量的重要依据之一,是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法院对民事审判工作实行法律监督和审判监督的重要材料,也是上诉审和再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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