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465页(654字)

我国在铁路运输系统设立的专门人民检察院。始建于20世纪50年代初期,1957年被撤销,80年代初重建。重建后的铁路运输检察院的设置,在1987年以前分为三级:全国铁路运输检察院(设在铁道部),铁路运输检察分院(设在铁路局),基层铁路运输检察院(设在铁路分局)。1987年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出关于撤销铁路运输高级法院和全国铁路运输检察院的通知。根据该通知,全国铁路运输检察院撤销后,铁路运输检察分院改由省级人民检察院领导,并在最高人民检察院设铁路运输检察厅,对各级铁路运输检察院进行业务指导,基层铁路运输检察院的建制不变。

铁路运输检察院的案件管辖范围与铁路运输法院、铁路公安机关相一致,即发生在铁路系统内和客运列车、货运列车上的刑事案件以及发生在铁路沿线与铁路运输有关的刑事案件。铁路运输检察院依法行使下列各项检察职权:①对法律规定由铁路运输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立案、侦查。②对铁路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批准逮捕、提出公诉或不起诉,并对其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③对管辖范围的刑事案件,根据审判管辖的规定,向铁路运输法院提出公诉、支持公诉,并对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④对铁路运输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⑤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⑥接受单位和个人的控告、举报和申诉以及犯罪人的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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