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土地征用制度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561页(356字)

印度1949年宪法规定,国家不得征用现行法律所规定的有关土地限额以内的土地,以及这些土地上的或者附属于这些土地的房屋和建筑。国家如出于公共利益的目的,依据法律规定取得的不动产中包含个人所有或个人耕种的土地,应以不低于市价的价格进行赔偿。印度联邦政府颁布一系列土地征收法案。如1948年颁布《联合省土地征用(难民安置)法令》、《区乡人口定居(征用土地)法令》;1952年颁布《不动产的征购与征用法令》等。同时,地方政府也颁布许多相应法令。如《西孟加拉邦地产征用法令》(1953年、1964年、1973年)、《古吉拉特邦私有林地(征购)法令》(1972年)、《哈拉施特拉邦私有林地征用法令》(1975)、《拉贾斯坦邦土地改革与地主地产征用法令》(1963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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