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土地征用上诉委员会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561页(327字)
新加坡1985年《土地征用法》第19条规定:(1)为了听取对地税征收官作出的裁决而提出的上诉,应该成立一个或多个上诉委员会。委员会中应有一个上诉委员或一个副上诉委员。按照本法的规定,他们可以单独工作,也可以配备两个助手协助工作。(2)上诉委员和副上诉委员应由总统任命。下列人员没有资格担任或保留上诉委员和副上诉委员的职务:议会成员;未解除债务的破产人;被判处6个月以上的监禁,尚未赦免者;依据任何成文法律发现或宣布是神智不健全者。第20条规定,上诉委员或副上诉委员的工资、酬金及津贴应按总统的规定支付。第21条规定,主管部长可以任命1名上诉委员会。登记员部长还可根据需要,任命该委员会的其他官员或雇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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