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土地征用上诉评审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560页(544字)
新加坡1985年《土地征用法》第26条规定:(1)凡涉及25万新元以上的上诉案,上诉委员会应该由一个委员或一个副委员加上2名由委员或副委员选定的助手组成。这2名助手应根据需要从根据本条第(2)款任命的人员中选报。(2)为了保证上诉委员会按本条第(1)款的规定组成,应该成立一个评审员小组。该小组成员由部长任命,并且由主管部长认为合适的人选所组成。所任命的小组每一个成员的名字都应在公报上公布。(3)下列人员无资格接受任命或无资格保留评审小组成员职务:尚未解除债务的破产人;被判处6个月以上监禁且尚未赦免者;依据任何成文法律发现或宣布是神智不健全者。(4)凡被任命的人,只要主管部长没有撤销其任命,则应该是评审小组的成员。(5)如果某人不再担当评审小组成员职务,部长应当尽快补充人选。(6)部长可以在任何时候撤销对评审员的任命。(7)应支付给评审员由部长确认的工资、津贴。第27条规定:(1)当上诉委员会由1入以上组成时,上诉委员不应受委员会其他成员的建议或意见所左右。(2)上诉委员会的决定应该由上诉委员签字并发送,或由登记员按上诉委员的命令发送。(3)委员会在听取上诉后,可作出确认、减轻、加重、撤销原裁决的决定或发布其他适当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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