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302页(899字)

法院在民事诉讼程序中,为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或对某种权利的保护,对特殊问题所作的断定。命令是法院基于审判权和诉讼指挥权作出的法律文书。命令的适用范围取决于各国民事诉讼法的具体规定。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命令主要适用于下列情况:①支付令。支付令是在督促程序中,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对以金钱、有价证券为标的的债务,在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基础上,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不经开庭审理询问债务人,即可作出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的命令。债务人应自接到支付令之时起15日内清偿债务或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如果在15日内债务人既未履行债务又未提出书面异议的,债权人可以支付令为根据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此,支付令是一种附条件的判决书。但对支付令不能提出上诉。②搜查令和扣押令。搜查令是在执行程序中,如果义务人有履行义务的能力,但又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的义务并隐匿财产时,法院发出的对义务人及其住所或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的命令。搜查令由法院院长签发,法院执行人员即可根据搜查令进行搜查。搜查令是法院进行搜查,从而保障执行工作进行的依据。扣押令是执行程序中,在义务人拒不履行判决中规定的义务的情况下,法院发布的扣押义务人财物的命令。发布扣押令的目的,是促使义务人履行义务,如果扣押义务人的财物后,义务人仍不履行义务的,可将扣押的财物变卖或拍卖。扣押是执行措施之一,一般情况下,依扣押令扣押义务人的财物,义务人即丧失了对该项财物的占有和使用权。但在海事和海商案件中,对船舶和航空器的扣押,其目的的主要是禁止被扣押的船舶和航空器逃跑和转移,并不排除义务人的占有权。③解除财产保全的命令,在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中财产保全两种情况,如果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后申请人没有按照法定期间向法院起诉,或者诉讼中财产保全后义务人提供担保的,法院均以命令的方式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命令虽然是法院基于审判权和诉讼指挥权作出的,但它不同于判决和裁定。命令解决的问题对裁定和判决有一定的补充,同时命令更表现为解决问题的及时性和强制性。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