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301页(1568字)

按请求说,是当事人向法院提出保护实体权益的请求。按制度说,是民事程序法和实体法共同规定的保护民事权益的制度。请求说与制度说,是对诉的两种不同认识,也对诉有两种不同的概念。按请求说,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的民事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者发生争议时,他们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和民事实体法的规定,向法院提出保护实体权益的请求。按照此说,诉包含两个方面的涵义,即程序意义上的诉和实体意义上的诉,前者是当事人依照诉讼法的规定,向法院提出的司法保护请求,后者是当事人依照实体法的规定,向法院提出的实体权利请求,没有前者不可能实现后者,没有后者不可能引起诉讼程序的开始,即使进行了诉讼也没有任何实际意义,因此二者缺一不可。按制度说,实体法规定,权利主体的民事权益受到侵犯或者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执,在什么情况下和多长期限内可以向法院起诉,提请司法解决;程序法规定,具备哪些条件可以向法院起诉,按照哪些程序和方式进行诉讼活动,在诉讼活动中发生什么样的法律关系与法律后果。实体法和程序法这些规定的总和,即构成法律上的制度。诉的制度由实体法和程序法分别规定,而又统一构成,其原因有三:第一,当事人的民事权利由实体法规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由实体法调整,实体法上调整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矛盾和冲突,诉诸法院解决,客观上除已有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之外,又发生了当事人与法院之间的诉讼权利义务关系,这两种权利义务关系反映两种不同的社会关系,只能由实体法和程序法分别作出规定。第二,法院查明案情要按照程序法的规定,而作出裁判则要按照实体法的规定。因此从这两个方面法律规定诉的制度,是解决民事纠纷的需要。第三,国家既赋予权利主体以实体权利,当其在权利上发生争执时,就要确定相应的解决办法,赋予诉讼上的权利以解决纠纷,因此诉的制度由两方面的法律作出规定,既反映了立法体制上的配合和协调,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密切关系,又体现了国家对此所表示的统一意志。

诉的表现 按照请求说,认为诉主要表现为当事人的起诉、反诉、上诉、再审之诉、执行异议之诉,因为在提起这些诉之中当事人都有其自己的请求。按照制度说,认为诉是法律制度,这项制度在实践中的贯彻和运用,首先表现为原告的起诉,提出诉讼请求,继而表现为被告的应诉,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起诉提出诉讼请求,是运用诉的制度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被告应诉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仍然是运用诉的制度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双方都以诉的制度为依据进行各种诉讼活动,双方的诉讼活动都受诉的制度的制约,诉的制度与审判制度一样,它贯彻于诉讼的全过程,从诉讼的开始直至诉讼的结束,全部的诉讼活动都以诉的制度为基础,都是在诉的制度的指导下进行的,诉的制度为双方当事人的全部的诉讼活动提供了保障。

诉与诉讼、起诉 诉与诉讼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诉是国家规定的法律制度,诉讼是双方当事人在法院的主持下,履行诉讼程序,解决民事权益纠纷。诉的制度是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前提,是诉讼程序的基础,诉讼是诉的制度在实践中的运用,是当事人进行活动的程序和方式。诉与起诉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诉是全面保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起诉只是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必须符合诉的制度的规定,诉的制度则决定了当事人的起诉是否成立。

诉的要素、种类 在诉的实践中,要构成一个独立的诉,必须具备一定的因素。对此,有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理由等三个要素之说,也有诉讼标的与诉讼理由二要素之说。根据当事人诉讼的目的和内容为标准,可以将诸多的独立的诉划分为三种,即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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