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327页(314字)

又称寻常醉酒或生理性醉酒。短时间内过量饮酒后出现的急性醉酒状态。醉酒者的精神活动表现为随着饮酒量的增多,由兴奋转为抑制,最后可导致饮酒者呼吸、心跳停止而死亡。普通醉酒持续的时间多在数小时至一日。清醒后精神活动完全恢复正常,而对醉酒过程中的事物不能回忆。在普通醉酒过程中,大脑的自控能力逐渐减弱,醉酒者可对周围实施危害行为,甚至可造成严重的危害结果。这种人在每次饮酒前和饮酒中,都对自己的行为有充分的辨认能力,对自己酗酒行为的后果也有充分的预见性。只要主观上稍加努力,便可完全控制自己不出现醉酒,这种醉酒属于自限性精神障碍范畴。醉酒者在此状态下实施危害行为,应承担完全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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