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岛屿开发审议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95页(336字)

韩国1986年《岛屿开发促进法》第14条规定:(1)为了审议下列各款的事项,在内务部设立岛屿开发审议委员会:依据第4条规定的岛屿的指定;制订依据第6条第2项规定的事业计划的指针和基准;依据第6条规定的事业计划及依据第8条规定的年度事业计划;其他为了达到第1条的目的,委员长认为必要的事项。(2)委员会由包括委员长及副委员长各一人的20人以内的委员构成。(3)委员长由内务部长官出任,副委员长在委员中互选。(4)委员由委员长在有关中央行政机关的次官或厅长和在该领域拥有学识和经验者中委托。(5)委员长认为必要时,可要求有关中央行政机关及地方自治团体陈述意见和提出资料。(6)关于委员会的构成和运营的必要事项,由总统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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