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献地利用开发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518页(419字)

英国《城乡规划法》第128节第1条规定,由某大臣、地方当局或法定管理者据本法本章规定获得的、或据其他法令规定强行获得的,或者由某地方当局为了规划目的而拨用的献地均应遵守本节下述规定:(1)若为某大臣征用的土地,则应由该大臣,或以该大臣的名义,用于之所以征用该土地之目的;(2)若为其他情况的土地,则尽管基督教的法律或其他关于献地的法律为其规定了某种义务或限制,亦可由任何人据规划许可证的规定使用。第2条规定,据本节第1条的授权使用含教堂或主要用于或用于作礼拜和其他宗教活动的其他建筑物,或有此类建筑物坐落地的献地,以及使用不属于所述献地之内的、在征用或拨用时有上述建筑物的已征用或拨用的土地,以及使用不属于所述献地之内的、在征用或拨用时有上述建筑物的已征用或拨用的土地,应遵守所规定的、与人们居住地的迁移或恢复有关的诸要求和处理各种墓碑、纪念馆以及附属于它的各种固定设备和用具的诸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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