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公共农地分配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392页(393字)

菲律宾1963年《土地改革法典》第66条规定,菲律宾总统保留权益的公共农地可由土改部支配。上述土地将由土地银行测量,授予所有权和转让权,并将上述所有权化为个人的具体的一块土地的所有权。第67条规定,土地改革部将对那些由农民自己已经开拓或开始主动在公共农地、森林地以及私人所有土地开拓的新垦区进行人口调查。这一人口调查将包括其他方面,如新垦区的人群的真正性质,开拓者或农民的特征,拓殖土地的确切地位,扩大新垦区的可能性,特别是与被占用土地的资源,以及同接壤地区的关系,对市场的实际和潜在影响,以及新垦区对于国家安全的战略位置。第71条规定,土地改革部将以不少于估价价格出售任何不超过144公顷的土地给任何有资格通过购买而取得农地的债券持有者,其条件是购买者在取得土地2年后必须把整个土地的30%变为种植园,其余70%在5年内变为种植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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