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耳其土地改革制度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364页(537字)

土耳其1923年成立共和国后,多次通过立法调整土地政策。政府曾颁布法令,在农村赎买地主土地卖给无地的农民,取消封建的什一税。1945年通过土改法律,规定国有的、宗教的、城镇的和私人的地产超过500公顷的可以征收,赠予无地的农民。在人口稠密地区则超过200公顷的地产也可征收。但此规定发布后,收效甚微,国家农业经济发展缓慢。1961年土耳其颁布新宪法,规定国家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和发展土地的有效耕作,向无地或土地不足的农民提供土地;国家和公共法人有权在公共利益需要的情况下,依法通过预付补偿的方式,全部或部分征用私人地产;为实行土地改革而征用土地时,补偿费可采取分期付款,期限不得超过5年;征用小农私有耕地的补偿费,在任何情况下都应预付。宪法还授权制定有关法律对上述问题作出具体规定。但是土耳其政府到1973年才通过新土改法,规定要向54万农户(占无地户数的65%)分配大约320万公顷的土地,其中83万公顷是没收私人的土地。还规定,根据各地自然条件,私有主可保留30至100公顷水浇地或47至200公顷旱地。如果私有主的地产属现代农场,其产量在最近3年内超过本地平均产量10%以上时,其超过上述最高限额的土地仍可保留。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