叙利亚土改公益用地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364页(229字)

叙利亚《土地改革法》第26条规定:(1)土改总署管理委员会有权决定保留一部分收回的土地,并根据政府有关部门、机构的要求将其用于公益事业或设施的建设。(2)管理委员会可以根据国家发展的需要在一些地区推迟土地的发放,也可以根据土地发放的情况,国家经济发展或其他需求,以它认为适宜的条件向个人出售部分收回的土地。(3)土改总署执行委员会有权以其他土地调换被收回的土地,如果对换的土地价值不等,可用现金或实物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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