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国民待遇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37页(268字)
1991年《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第2章缔约方一般义务中规定,在不损害本公约规定的权利的前提下,缔约方的国民以及自然人居民和在缔约方的领土内有其注册办事处的法人,就育种者权利的授予和保护而言,在每个缔约方的领土内,应享有每个其他缔约方根据其法律所给予或将给予其自己的国民同等的待遇,只要上述国民、自然人或法人遵守上述其他缔约方对国民的规定条件和手续。上述规定中,“国民”的概念是:如果缔约方是一个国家,那么就指那个国家的国民,如果缔约方是一个政府间组织,则指那个组织各成员国的国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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