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耳其土地征用制度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561页(410字)

土耳其1982年11月7日《宪法》第46条规定:(1)国家和公共法人有权在公共利益付补偿的方式,全部或部分征用私人拥有的地产,并确立对它们的征收地役权。(2)征用补偿费用的计划、方法和程序由法律规定。法律在确定征用补偿费时,应考虑到税务申报单、征用时由主管当局确定的价值、地产的单价、建筑成本核算以及其他的客观标准。对补偿费同税务申报单中标定的价值之间的差额的征税办法,由法律规定。(3)征用补偿费采用现金预付的方式支付。对为实行土地改革、建立大型能源和灌溉工程、营建住宅、更新和营造森林、保护堤岸和兴建旅游设施而征用土地时,补偿费的支付方式由法律规定。在上述情形下,法律可以作出分期付款的规定,但分期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5年;在这种情况下,每一期偿付的款额应相等。对未付清的那部分款项付以对国家债务规定的最高利息。(4)征用小农私有耕地的补偿费,在任何情况下都应预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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