匈牙利1977年农业用地使用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529页(750字)
匈牙利1977年《农业用地保护法》导言中指出,在匈牙利,国民经济的有计划发展对农业生产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为了满足日益增长的需求,除不断提高产量外,必须把一切农业可以使用的土地用于农业生产的目的,依靠合理经营提高土质,并尽可能增加农业用地。第1条规定:(1)一切进行农业生产的郊外土地,以及现在尚未利用、但适合农业生产或可以开垦的郊外土地,都是农业用地。(2)关于农业用地的规定也适用于可以经营农业的市内土地。第2条规定,应当在农业用地上进行与其耕作范围相应的农业生产,并保持土质。土地从农业生产改用于其他目的,必须得到专门许可。第3条规定:(1)根据城(乡)建设的总体规划,将来需要用于市政建设目的的土地,可以按照规划执行的进展状况,一般在每个五年计划期间,逐步变为市内土地。(2)将农业用地划为市内用地,必须经部长会议指定的机关批准。第4条规定:(1)土地使用者必须在他所有的、由他管理经营的农业用地上进行符合用途的农业生产。(2)以从事农业生产为任务的国营单位和合作社(下称农业大企业)无故不耕种土地,必须交付罚金。(3)适合或经过改造可以适合大企业生产的土地,如果没有耕种,且无其他方法保证其继续发挥效益,其管理和使用权可以无偿收回,并可将土地交给另一个农业大企业管理使用。(4)个人所有的农业用地,虽经劝告但仍不耕种者,必须无偿收归国有。1965年2月24日以前经主管当局采取措施移交给国家、社会或合作社组织使用的土地,必须收归国有,不必通知土地所有者。(5)第1款和第4款的规定用于市内土地时,只适用于面积达到或超过1500平方米的、可以经营农业的空地。第5条规定,改变农业用地要求和范围,必须事先得到批准。部长会议有特殊规定者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