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履行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40页(263字)
1991年《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第9章本公约的履行中规定:(1)每个缔约方应采用一切必要措施去履行本公约,尤其应当:规定适当的补救法律,以便有效地行使育种者的权利;设一个主管机关,把授予育种者权利的工作委托给该机关,或者将上述任务委托给另一缔约方的主管机关;保证通过定期出版物将以下有关的信息公告有关方面:申请和授予育种者权利,以及提议与批准的名称。(2)每个国家或政府间组织,在按其情况交存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或加入书时,即应能在其法律范围内,实施本公约条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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