匈牙利1977年土地入社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443页(502字)

匈牙利1977年《农业生产合作社章程》第37条规定:(1)生产合作社社员有义务将自己的以及与他在一起生活的家庭成员所有的、租用或以其他任何合法手续使用的所有土地加入生产合作社。(2)社员或与他一起生活的家庭成员在加入生产合作社后,凡属于自己的或享有受益权的或通过其他合法手续得以使用的土地,都必须入社。(3)土地入社的义务不涉及个人所有的土地。(4)社员入社的土地如不属自己所有的就归生产合作社所有。(5)(1)-(3)款中所规定的专业合作社社员(家庭成员)的所有土地如属于集体经济需要的,除个人所有的土地外,社员有义务通过专业合作社社员大会根据当地的客观情况、集体的需要和发展集体活动的条件在规定的面积和时间内交给集体使用。(6)专业合作社只对专业合作社已进行企业或集体经营的土地或专业合作社社员大会宣布必须交给集体使用的土地采用生产合作社有关归集体所有土地的条例。在停止专业合作社社员关系的情况下,专业合作社不得将前社员经营的土地中超过个人所有数量的土地归还个人。这部分土地的所有权应根据1967年第4号法律第4条关于合作社非农民土地的规定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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