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保留权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40页(249字)
1991年《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第10章最后条款中规定:(1)不允许对本公约有保留权,根据(2)款者除外。(2)尽管公约有关的规定,已是1978年文本的缔约方,对其无性繁殖的品种是通过工业产权所有权而不是育种者权利加以保护的国家,在成为本公约的缔约方时,应有权继续实施其原有保护而无需实施本公约对这些品种进行保护。(3)在使用上述权利的任何国家,根据实际情况交存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或加入书时,应通知秘书长。该国可以在任何时候撤销上述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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