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缔约批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40页(425字)

1991年《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第10章最后条款中规定:(1)本公约自通过之日起,对任何联盟成员国的国家开放签字,签字期限到1992年3月31日止。(2)任何国家,按本条款规定,可以成为本公约的缔约方。任何政府间的组织,如果根据本条款规定,又具备下列条件,可以成为本公约的缔约方:具有按本公约处理问题的能力;在授予和保护育种者权利方面有自己的法规约束其所有成员国;以及依照自己内部的程序,被完全授权加入本公约。(3)在本公约上签字的国家,在交存本公约的批准书、接受书或核准书之后将成为本公约的缔约方。与任何尚未在本公约上签字的国家和任何政府间组织通过交存本公约和加入书而成为本公约的缔约方。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或加入书应交秘书长保管。(4)任何尚未成为本联盟成员的国家和任何政府间组织,在交存加入书之前,应就其法律与本公约的条款是否一致征询理事会的意见。如果其结果是肯定意见,可以交存加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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