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财务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39页(521字)
1991年《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第8章联盟中规定:(1)联盟开支将来自于以下几项:联盟各成员国每年交纳的会费;服务所收报酬;杂项收入。(2)每个联盟成员国在每年会费总额中所分摊的份额应参照从联盟成员国会费中的支出总额和该成员国根据(3)款规定应交纳的会费单位数来决定,其份额应按(4)款计算。会费单位数可用整数或者分数表示,但分数不得小于1/5。(3)任何1961/1972年文本或1978年文本缔约方的联盟成员国,自受本公约约束之日起,其应交纳会费的单位数即与其上述日期以前的数相同。任何其他联盟成员国在加入联盟时应在声明中向秘书长说明适合于它的会费单位数。(4)在每一预算期,按上述各联盟成员国会费中该期间支出的总和除以这些联盟成员国应交纳会费单位数的总和而得到每一个会费单位应分担的数额。每个联盟成员国会费的数额应为每一会费单位的数额乘以该联盟成员国应交纳会费单位数。(5)如果拖欠会费的任何联盟成员国,所欠款数等于或超过了前一整年应交纳会费的数额,该成员国则不能享有在理事会中的投票表决权。中止投票表决权并不等于免除了这个联盟成员国对本公约承担的义务,也不等于剥夺其他任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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