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39页(287字)

1991年《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第8章联盟中规定:(1)联盟办公室应执行理事会委托的全部职责和任务,并在秘书长的指导下进行工作。(2)秘书长应向理事会负责;他应负有执行理事会决定的责任。他把联盟预算提交理事会审批,并负责执行。他向理事会汇报行政管理、联盟的活动及财务状况。(3)根据本公约有关规定,为了有效地完成联盟办公室任务所需任命和雇用职员的条件应在行政管理和财务规则中规定。(4)联盟办公室应使用英语、法语、德语和西班牙语履行其职责。(5)理事会和修订公约的会议应使用上述四种语言。(6)理事会可以决定增用语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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