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高等法院职权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511页(1415字)
香港高等法院管辖香港一切民、刑案件。重大的刑事案件,如谋杀、强奸、抢劫、贩毒等刑期7年以上案件,或争议标的在12万元港币以上案件均由高等法院原讼庭作为一审法院。高等法院具有《高等法院条例》规定的海事和海商管辖权。在被告以香港为经常居住地或商业基地,诉讼原因在香港水域发生或有先例可援时,原讼庭对有关海事索赔及其他海商案件有管辖权。原讼庭亦可移送有关法院审理,但高等法院对经港督证实,据1868年《莱茵河航运公约》及其后修订公约提出的索赔或争议都没有管辖权。
高等法院上诉庭是香港目前最高审级的法院。由首席法官和上诉庭法官组成,审理原讼庭和地方法院移交的所有刑、民上诉案、被控藐视法庭的上诉案,对土地审裁处判决不服的上诉案以及其他应由上诉庭管辖的案件,并对其他较低等级法院提出的法律问题作出解释。但不受理对原讼庭延期审理,据有关条例或法庭规则作出的终局裁判,对离婚期限的判决,对有关费用的决定等的上诉以及对简易裁决案的上诉。
高等法院原讼庭和上诉庭应执行衡平法和普通法。衡平法和普通法冲突时,应优先采用衡平法。在不妨害必要的上诉程序前提下,尽可能使有关案件得到完整和最终的裁判,对要求颁布禁令或特殊履行的案件,高等法院原讼庭或上诉庭可作出救济判决取代。对外国法院或仲裁庭(包括外国)的还债裁决可根据债务人实际情况决定债务人提供保证金、支付利息、扣押财产等措施,亦可协助执行而变卖债务人财产,没收保证金,并施以罚款。
对企图离境的债务人,高等法院原讼庭可禁其离境。对半年未交租的承租人,可禁其进入有关房产。对诉讼中的标的物,原讼庭可采取保全措施,派人接管。对拒不执行原讼庭判决的当事人,原讼庭可强制其执行。经律政司申请,原讼庭可下令禁止缠讼,不论有无申请,原讼庭可对未成年人作出司法监护,对涉及知识产权及有关侵权案,原讼庭可撤销夫妻互不指证权利。
高等法院原讼庭有权要求太平绅士、裁判司署和地方法院法官或其他官员陈述案情,提供意见,以及有关禁止法人或自然人的无权作为。对不服裁判司署和地方法院判决的上诉,原讼庭可予撤销或更正,新判决的生效日期与原判决相同。
香港的司法复核权(司法审查)由高等法院行使。其主要内容有:①对下级法院下达调卷令,命令涉案档案移送本院审核,更正案卷的失误,中止下级法院的越权行为。②对行政部门显不公正或显失公平的具体行政行为,受害市民可向本院投诉,法院可作出该行政行为不适当的决定,使行政部门在公众舆论压力下,按照法院的意见行事。③对行政部门或管理机构的规章制度或附属条例进行审查,若与香港现行条例抵触,本院可命令停止执行该规章制度或附属条例。
香港强调司法独立,司法权由法院独立行使,但这种独立性是相对的。港督在一定程度上间接影响司法权。港督虽不能明令审判庭如何判决,但由于港督控制立法局的否决权,又可通过修例使审判庭按照反映港督意志的条件行事。港督还享有高等法院法官的任免权,港督的立场不能不对法官办案发生间接作用。根据《英宣判敕诰》的规定,港督也有一定的赦免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