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513页(1084字)

香港特别行政区独立的侦查贪污贿赂案件的机关。简称“廉政公署”或“廉署”。成立于香港回归中国之前。原称“香港总督特派廉政专员公署”。

廉政公署的宗旨及机构设置 廉政公署的宗旨是肃贪倡廉,反贪污贿赂,倡导正确的道德观念,提高每个公民的公民责任感。廉署的机构设置是:①廉政专员。负责管理及指挥廉政公署,依照总督的命令行事,只向总督负责。廉政专员、副廉政专员各设1人,均由总督委任,副廉政专员协助廉政专员工作。②公署下设廉政专员办事处、行政总部、执行处、防止贪污处、社区关系处。③处以下设科,由助理处长级官员主管。④科以下设组。除上述四级管理机构体制外,还设有廉政公署内部监察及辅助机构,即廉政公署事宜投诉委员会、贪污问题咨询委员会、审查贪污举报咨询委员会、防止贪污咨询委员会、社区关系市民咨询委员会。

廉政公署的职责和职权 主要是:①接受及考虑指控贪污行为的举报,并在其认为可行的范围内予以调查。②调查任何指控或涉嫌触犯廉政公署条例、防止贿赂条例或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规定的罪行及任何指称或涉嫌串谋触犯防止贿赂条例的罪行,以及政府雇员被指控或涉嫌因滥用职权而触犯勒索罪名的行为。③如廉政专员认为某政府雇员的行为与贪污有关或者导致贪污,即进行调查,并将结果向总督报告。④审查政府部门及公共机构的工作惯例程序,以便揭发贪污行为和设法将认为可能导致贪污行为的工作方法或程序进行修改。⑤就消除贪污方法给予指导、建议和协助。⑥向政府部门或公共机构的首长建议,在配合这些部门或机构有效地执行其职责的情况下,向他们提出更改不良的工作惯例或程序的建议,以尽量减少贪污的可能。⑦教育市民认识贪污的危害。⑧宣传和鼓励市民参加和支持反贪污的工作。

1997年7月1日香港回归中国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57条规定,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廉政公署”,仍简称“廉政公署”或“廉署”。其首长为廉政专员,由行政长官提名并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独立工作,直接对行政长官负责并汇报工作。特区政府廉政公署仍由廉政专员下属的执行处、防止贪污处和社区关系处三个专责部门负责对贪污案件的调查、预防和倡廉教育,另有一个行政总部负责署内的行政工作。在相互法律协助下,廉署还与澳洲、美国和法国等国签订双边协定,在逃犯移交方面,还与荷兰、加拿大、澳洲、来西亚、菲律宾、美国、印尼及印度等国签订双边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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