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103页(483字)

期间的一种,与指定期间相对。由法律明文规定的期间,亦称作不变期间。事实上它包括绝对不变期间和相对不变期间。绝对不变期间,是指一经法律规定,法院和诉讼参与人不得对此作任何改变,如答辩期间、上诉期间等。相对不变期间,是指通常情况下不可改变,但遇有法定事由时,法院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进行改变。这里的法定事由,一般指影响或妨碍法院或者诉讼参与人在法定期间内进行诉讼行为的客观因素。如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又如被告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对起诉的答辩期为30日,被告申请延期的,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允许。由此可见,对相对不变期间的改变,必须是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况。相对不变期间,也称为一般法定期间或者通常期间;绝对不变期间,则相应地被称为不变期间。受法定期间限制的诉讼行为,必须在法定的时限内进行或者完成,超越法定期间进行的诉诉行为,在法律上属于无效的行为。如不服法院的一审判决,法定上诉期间为15天,超过15天后再提起的上诉,上诉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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