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103页(454字)

由法律明文规定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范围上的分工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法定管辖是相对于裁定管辖而言的。在刑事诉讼中,就管辖的实质而言,无论哪一种管辖,都是经法律规定和确认后才固定下来的。只不过有的是由法律直接明文规定的,即法定管辖;有的是由法律间接规定的即裁定管辖。法定管辖与裁定管辖互为补充,以满足审判实践的需要,充分体现了我国刑事诉讼法在管辖上的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结合。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我国的法定管辖主要有以下几种:①立案管辖,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范围上的分工。②级别管辖,指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③地域管辖,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权限上的划分。④专门管辖,指专门人民法院与普通人民法院之间、各类专门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各专门人民法院系统内就第一审刑事案件受理范围的分工。

上一篇:法定代理人【刑诉】 下一篇:法定期间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