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西哥土改发展基金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410页(567字)
墨西哥《土地改革法》第167条规定,设立全国村社发展基金会的目的在于:向在该会存款的村社和公社提供资助,以实现某些社会经济发展的纲领和计划。第167条附加条规定,全国村社发展基金会,作为法人和拥有自备资金的单位,可以用其资金和联邦政府规定的特别经济拨款优先为实现村社和公社经济发展计划的项目进行投资,以增加村社和公社的农牧业生产,建立农牧业产品的加工厂、销售机构以及兴办生产或加工住宅建设所需材料的村社企业。第168条规定,全国村社发展基金会有下列方面的资金:(1)村社的公共基金;(2)从因征用村社土地而得到的现金赔偿中扣除应给居民点或土地被征用的村社社员购置土地所需的费用,或在给他们建立了永久性就业岗位作为土地征用的赔偿后所剩余的部分;(3)本法第117条所述机构从在村社和公社土地上进行的村镇、村镇郊区和工业所需用地的划分中得到的收益。在按本法规定扣除给居民点或土地被征用的村社社员有关赔偿后的剩余部分;(4)从基金会的营业中获得的利息或用其资金进行投资的利息;(5)通过认购本法规定的农业债券、证券和抵押债券而得到的资金;(6)基金会用其自己的资金进行担保而得到的金融资金;(7)联邦、州和市政府给予的赞助;(8)工会组织给农民部门的赞助;(9)通过其他途径而得到的资金。
上一篇:墨西哥土改公共基金立法
下一篇: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