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西哥土改公共基金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410页(466字)
墨西哥《土地改革法》第164条规定,各村社或公社都将设立公共基金,它由从下列项目中获得的资金组成:(1)由集体出钱对村社的山林、森林、牧场和其他资源进行的开发;(2)从居民点根据本法规定签订的合同中所得到的贷款;(3)由于征用村社的土地而给予居民点的赔偿;(4)村社社员大会为兴建改善集体利益的各项工程而决定征收的费用或储备金;(5)由于出售或出租村镇地区的土地而得到的资金;(6)根据第88条规定对村社社员进行经济制裁的收入;(7)不属于村社社员个人的收入。第165条规定,公共基金主要用于下述目的:(1)保持土质利用水源,以满足灌溉、牲畜饮水、家庭饮用和其他村镇服务行业所需用水;(2)购置机器、农具、驮兽或家畜、耕畜、种子以及肥料;(3)组成土地事务和垦殖局规定的流动资金;(4)支付与维持和扩大官方的社会保险和技术援助的服务而规定的合作费用;(5)社会应急救助工程。绝对禁止把基金用于宗教或政治目的。只有根据社员大会的决定,并经技术和基金投资委员会批准,才可动用公共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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