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513页(1716字)

香港1963年颁布《仲裁条例》,照搬英国《仲裁法(1950)》。既允许法院随时行使复核权而使仲裁裁决无效,又允许当事人对仲裁裁决提出上诉。法院对仲裁裁决不但可作程序审查,而且可作实质审查,法院对仲裁的过分干预影响仲裁裁决的稳定性,无法适应国际商事仲裁的需要。英国《仲裁法(1979)》限制了法院对仲裁裁决作司法复核的范围。1980年香港成立法律改革委员会,研究香港《仲裁条例》的修改是其中一项工作。1982年香港立法局根据该委员会提交的《商事仲裁报告》的建议,通过了对原《仲裁条例》的重大修改。

香港《仲裁条例(1982)》分4节,共46条,含简题和释词、仲裁协议效力、仲裁员与公断员、证据及程序、费用与开支、仲裁执行、涉外仲裁执行等内容,并含有4个附件。该条例主要特点是:

第一,重视调解的作用。规定调解员可由当事人协议或由非当事人的第三方指定。第三方未能指定、协议期限内未能指定或争议发生后2个月内未能指定时,应双方申请,香港高等法院法官可指定一名调解员。3个月内或双方议定的更长时间内,未达成调解协议视为调解结束。调解不成时,可转为仲裁,原调解员可作为仲裁员。

第二,仲裁的合并简化。对两个或两个以上仲裁,高等法院法官认为各仲裁均基于同一法律问题或事实,或仲裁诉求权利或救济方式相同,或有其他原因合并仲裁可省时或省钱时,可作为合并或同时仲裁,或一个接一个仲裁,或其中一个仲裁暂且中止,使其他任何仲裁结束后再行恢复。对合并仲裁,所有当事人均应达成协议,共同指定合并仲裁的仲裁员或公断员。未有协议时,由高等法院法官指定。

第三,强调仲裁的效率。除仲裁协议另有规定外,双人庭仲裁员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公断员应取而代之作出裁决。三人庭意见不一致时,两名仲裁员的一致裁决有约束力。三名仲裁员意见不一致时,首席仲裁员的裁决有约束力。法院法官可成为仲裁员或公断员,但须经律政司批准。首席法官可限制在职法官担任仲裁职务不得超过12周。

第四,排除上诉协议。双方当事人可事先签订排除上诉协议,作为或不作为仲裁协议的一部分。排除上诉协议既可是全面性的,也可仅针对某个、某类、某争议的任何裁决。法院无权以仲裁之中事实或法律失误为理由撤销仲裁裁决。双方后来书面撤销排除上诉协议时,法院方可审理对仲裁裁决的上诉。没有排除上诉协议时,当事人可据《仲裁条例》向高等法院原讼庭提出上诉,由审判庭公开审理。对审判庭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向高等法院上诉庭上诉。

第五,仲裁裁决的执行。根据仲裁协议由香港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与司法判决具同等效力。法院认可时,可按与司法判决相同的方式执行,或转为司法判决执行,对香港以外国家或地区的仲裁裁决,该仲裁裁决必须:①据1923年由国联主持的《日内瓦仲裁条款议定书》所适用的仲裁裁决,而请求执行当事人所属国与英国有执行裁决互惠协议,或裁决在1927年《日内瓦关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成员国境内作出的,而当事人又受日内瓦公约缔约国的司法管辖;②据1958年《联合国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公约》(纽约公约),才能在香港请求强制执行。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于1985年成立,由不同国籍的商界和专业人士组成理事会管理,受理香港区内的商事纠纷和国际商事纠纷的仲裁,包括涉及中国合资经营企业以及其他经济合同的争议。对香港区内的商事仲裁,该中心根据香港《仲裁条例》和该中心制定的《本地仲裁规则》作出裁决。对国际商事仲裁,该中心采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作出裁决,除受理仲裁外,该中心还对仲裁及有关事项提供咨询,推荐仲裁员,并制定涉及区外和国际商事仲裁的格式条款。中国国际经济贸易委员会同意该委员会名单上的仲裁员参与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的仲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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