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512页(1249字)

根据《高等法院条例》的规定,香港高等法院设注册官、副注册官、助理注册官(又称为书记官)。注册官和书记官具有《高等法院条例》和《高等法院规则》授予的大致相同的职权,执达官和助理执达官的职权由《高等法院规则》决定。

高等法院注册处是高等法院的司法行政部门,由注册官领导,日常事务性工作由副注册官或助理注册官主持。向高等法院提交任何文件应在注册处登记,记录时间、日期、有关事项和事由。遇有疑问或困难时,注册官可向高等法院提出简便申请,请求解答或协助,注册官和书记官对未经授权的执达官的行为或不作为有诉讼豁免权。对执达官行使职权的行为,只要没有故意误导或隐瞒,也不受法律追究。

除由律政司署提起的刑事诉讼外,民事诉讼案可按照法院规则的规定或征得当事人同意由书记官审理,或由书记官审议并提交报告。该书记官具有与法官相同的职权,并以同样的程序审案。对书记官提交的报告,审判庭可全盘接受,作出变更或推翻时,有关案件应由审判庭审理。

对未作具体赔偿数额的判决,书记官可调查取证,作出估算,决定赔偿细节,并在注册处备案。但若该判决只是部分判决,其他相当诉讼仍在进行,则有关赔偿应由审判庭审估。对书记官的判决(如简易裁决、赔偿费用评估、案件事由或事实认定、扣押第三债务人保管的财产、破产或清算案等)不满,应在5日限期内提出。

香港高等法院兼有审判和司法行政双重职能。根据《高等法院条例》,高等法院内设《法院规则委员会》,由首席法官任主席,成员有首席法官委任的高等法院法官、首席法官委任的代表注册处的注册官或书记官、香港大律师公会指定的两名大律师、香港律师公会指定的两名律师、律政司或他委任的其他律政司署官员。该委员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为5人,由注册官或书记官任秘书,并负责起草《高等法院规则》和有关文件。

该委员会享有广泛的诉讼程序和司法行政程序细则的制定权。有权制定不违反《高等法院条例》的高等法院具体诉讼程序、审理程序和习惯做法,包括辩护方法及有关事项。有权决定案件由地方法院或审裁处移送高等法院的程序,规约注册官、书记官和其他官员的职权,设定民事诉讼的诉讼费用标准和付费方式,仲裁执行费用,授权高等法院禁止民事诉讼中债务人离境,传讯债务人或有关职员出庭作证或作出逮捕,规定需由高等法院统一处理事项,决定由注册处保管文件向其他法院的移交或归还程序,制定司法训令、表格格式、禁令和调卷令等程序。此外,还包括无遗嘱的遗产继承诉讼程序,民事诉讼举证方式,审判庭对证据的酌情权,证人是否适宜作证的标准,禁止引证的条件,专家口头作证和报告程序,医疗证明提交,保障受益人程序,担保转让的登记,法院基金和财务的控制、转让、支出和分配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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