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375页(772字)

被上诉人的对称。对一审法院的裁判不服,在法定期间内依照法定程序提请上一级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的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诉讼地位是由上诉行为确定的。各国民事诉讼法均把当事人作为上诉人,至于其他诉讼主体能否成为上诉人,不同国家规定有所不同。在日本,除了第一审判决的当事人外,从参加人、共同诉讼人、诉讼参加人及婚姻事件的检察官都可以作为控诉人。在我国,一审程序中的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见诉讼中的第三人),都享有上诉权,都可通过自己的上诉行为而成为上诉人。共同诉讼人因其种类不同,成为上诉人的情况亦不同。普通共同诉讼人,基于其诉讼行为的独立性,每个人都有权单独上诉,成为独立的上诉人。而必要共同诉讼人,基于其诉讼行为的统一性和一致性,其中一人上诉,只要经过其他共同诉讼人同意,则可以成为共同上诉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否可以成为上诉人,应视具体情况而定。在一审法院判令其承担实体义务的情况下,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便有权提起上诉,成为上诉人。如一审法院未判其承担实体义务,参加之诉不成立,或者在参加之诉中不是义务的承担者,他参加诉讼仅仅是支持与其有法律关系的那一方当事人的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该当事人主张的合理性,一同反驳对方当事人的主张。他非本诉讼的当事人,不具有上诉权,不能成为上诉人。另外,上诉人与提起上诉的人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是指具有上诉权、为维护自己的利益而提起上诉的人,后者包括提起上诉的上诉人及代理上诉人提起上诉的人。二者并非时时同一。在上诉人自己亲自提起上诉的情况下,二者是同一的。但是,在其他情况下,如上诉人由其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代为提起上诉时,二者又是分离的。不过,只要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与代为提起上诉的人,其诉讼行为的法律后果是同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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