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土地征税销售所得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606页(248字)

新加坡1985年《土地税征收法》第17条规定:(1)本法中,土地出售所得款首先应弥补所欠的税款及其他费用,剩余款如果地税征收官认为某人有资格获得,则应交给此人,否则地税征收官将以委托保管的形式为其保存起来。此人最终可依据法律程序确立他对这笔剩余款的所有权。(2)如果该土地占有人在新加坡还拥有其他的土地,而他也未支付这些土地所应支付的土地税款及其他费用,则地税征收官可以将委托保管的剩余款用于支付此人其他土地上的欠款。地税征收官这样做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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