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482页(575字)

侦查或司法机关在办案中遇到需运用专门知识、技术才能加以确认的与定罪量刑相关的事实时,授权有关部门予以检验或鉴定的法律程序。委托鉴定的范围包括痕迹鉴定、笔迹鉴定、文书物证鉴定、法医鉴定、司法化学鉴定、司法物理学鉴定、司法精神病学鉴定、司法会计学鉴定、司法摄影检验、警犬气味鉴别等。委托鉴定应当由委托部门向鉴定部门出具鉴定委托书。委托书内容应包括委托(或送检)部门、案由、简要案情、提交检材和样本的名称及数量,要求鉴定或检验的目的与要求、委托日期。这是受理鉴定部门对有关人或物予以检验或鉴定的法律依据。司法鉴定部门接到委托后,应当查验委托公函;有权听取和询问有关案情,必要时可以要求调阅案卷或到现场复查勘验;查验送检材料是否齐全,来源是否可靠,是否具备鉴定要件;根据自己的技术条件决定是否接受委托,并对不合理的鉴定要求予以修正或补充。凡未经公安、检察、司法机关立案的和不具备检验鉴定条件的,可以拒绝接受委托;对提交的样本或其他材料不全的可以要求补充。决定接受委托后,应当由送检人填写《委托鉴定登记表》。如委托专门的司法鉴定机关以外的部门的专家予以鉴定时,一般使用鉴定聘请书。鉴定部门接受委托后,应当由领导指派有能力的专家予以鉴定,并对检材予以妥善保管。鉴定后,出具鉴定意见书,连同剩余检材发还委托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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