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王权诉讼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642页(727字)
英国议会1947年通过的,规定有关英王侵权法律责任及诉讼程序的一项重要法律。该法于1948年起施行。在该法施行前,英王对其行为不承担法律责任。公民受到王国政府的侵害,只能通过权利请愿制度请求英王承担有关契约责任,对于英王的侵权行为,法院也只能以指定名义上被告的方法解决。1947年通过,1948年开始施行的王权诉讼法确定英王与一般公民一样,对其行为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当然该法也赋予英王在公共行政关系中以一定的特权。根据该法的规定,英王对于其公仆和代理人(包括王国政府及其公务员)在法定权限内进行的行为负有法律责任,法院可对之适用一般契约责任规则。但契约不能约束政府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公民与政府的契约不能规定相应契约的履行要以议会的拨款为条件。而且,对于雇佣契约,英王有权随时终止其履行。该法豁免英王依法律和特权而实施的行为的责任,如国家行为、军事征用行为、战争损害行为以及军队成员的伤害行为、邮政传递和司法职务中导致损失的行为等。另外,该法还规定,英王不能作名义上的诉讼当事人,法院不能在民事诉讼中给英王发禁止令,不能责成英王实际负担义务和履行财产的交付。法院虽有权要求英王提供证据和回答当事人的书面提问,但英王也可以以保护公共利益为由拒绝提供证据和回答问题。
英国王权诉讼法只适用于作为政府首脑的英王,而不适用于私人资格的英王。对于英王私人的民事诉讼仍适用以前的法律。此外,英王公仆行使法律直接授予的权力的行为也不适用王权诉讼法,而适用一般法律责任规则(但王权诉讼法中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在地域上,王权诉讼法只适用于联合王国,而不适用于海外领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