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斯拉夫公有土地转让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586页(289字)

南斯拉夫塞尔维亚共和国《不动产买卖法》规定,属于社会所有的农业用地和建筑用地、森林和森林地不能出售,但社会法人可以相互转让,转让可以无偿,也可以有偿,有偿数额不能超过对该农地和森林已进行的投资数额。该法还规定,联合劳动组织可以出售不超过3公顷的属于社会所有的农地,条件是所出售土地不是大面积农地的整体部分,并且出售所得货币,在售后1年内用于购买其他农地;联合劳动组织可以出售属于社会所有的零散的、小块的、不能进行合理经营的森林和森林用地,条件是出售所得的货币要用于购买其他森林、林地,或按照确定的森林经营规划方案期限育植新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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