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加拉国农业政策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55页(781字)
孟加拉国从1957年开始实施“绿色革命”。政府农业部作出依靠提高单位面积产量增加农业生产的决定。规定,把灌溉面积从占耕地面积的10%扩大到30%;把高产稻从18%提高到50%;把小麦播种面积增加50%。1982年艾尔沙德执政后,颁布新农业政策法令。法令规定,在全国进行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建立以发展农村经济为主的乌帕齐拉体制;政府继续实行绿色革命;大量增加对农业投资,可向农村提供短期和中期两种贷款,短期贷款可用于解决稻谷作物的现金投入物费用,中期贷款可用于水利、小型工业、渔业工具等投入;提高农产品收购价格,应将大米收购价格从每公斤3.3塔卡提高到3.6塔卡;全国应设立黄麻收购中心以减少中间商人盘剥,提高收购价格,鼓励增产和出口;提高蔗糖销售价格和甘蔗的收购价格。孟加拉国曾于1980年颁布《1980年-2000年社会经济发展规划》。规划提出,必须重点发展农业,保证本世纪末有4800万农村劳动力在农村地区的农业和非农业中就业;必须在土地占有制不变的条件下,通过增加良种、化肥和水的供应,直接或通过合作社向农民提供农业辅助服务和信贷,对农民进行新技术培训等,不断提高农业生产率。规划还规定,国家农业的发展必须同乡村和城市地区的非农活动结合起来;农业的发展必须为工业提供粮食、原料和市场;家庭手工业和小型工业应把农业和非农业生产直接联系起来,充分利用当地资源和原料,生产更多的传统商品和农用产品,包括农具、灌溉设备、农用运输车辆和其他投入物。进入90年代,孟加拉国继续重视农业政策立法。1991年8月6日议会通过《第12次宪法修正案》。其中明确规定,国家采取有效措施,通过推动农业革命,提供农村电气化,兴建农村住宅和其他产业,改善农村地区的教育、交通和卫生,使农村地区发生根本变化,以逐步消除城乡生活水平差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