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122页(363字)

在案件中遇到有关医学问题时,为查明案件真实情况,法医鉴定人按照法律程序,运用法医专业知识,对案件材料(尸体、活体、物证及文证)进行检验并以事实为依据,所作出的判断性结论。鉴定结论以鉴定书的形式提供为证据。它是诉讼证据的一种,在法律上具有独立的证据作用。在司法实践中,结合案件的其他证据加以审查,若发现所作结论不够完善,或发现与案件有关的新材料、新问题时,可请原鉴定人进行补充检验,对原鉴定书作补充和修改,称补充鉴定。如果委托机关、当事人或辩护人对鉴定和补充鉴定有不同意见,或几个鉴定人的意见不一致时,委托机关可以重新聘请新的鉴定人进行鉴定,称再鉴定或重新鉴定。也可以聘请高一级法医对原鉴定进行复核,称复核鉴定。再鉴定和复核鉴定对提高鉴定质量,防止和纠正错案,起到一定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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